一、引言
由于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区域贫富悬殊的加剧,部分国家政局的动荡,局部冲突、战争的不断升温,加之国际偷渡组织(俗称蛇头)的恶行,近年来,全球偷渡案件不断增加。作为经常在国与国之间穿梭、国际贸易商品主要承运工具---船舶,也深受其害,常常被当作偷渡的工具。由于各国移民法规的不同和许多国家对载有偷渡者的船舶实施严格控制,船舶方在使偷渡者登陆的过程中面临诸多的困难,其费用惊人,一船东用于遣送14名偷渡客从葡萄牙回扎伊尔的费用高达126,000美元。整个航运界每年用于处理偷渡案件的费用总额超过5百万美元,严重损害了船东的利益,阻碍了航运业的发展,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002年1月,国际海事组织便利运输委员会(Facilitation Commit?鄄tee)29次会议通过了一项处理偷渡案件的措施和建议,并将其编入《国际海上便利运输公约》(FAL Convention)。该公约修正案即将于今年5月1日生效。该措施实施后,船舶在驶离偷渡高危港口必须彻底进行反偷渡检查,防止偷渡者藏匿于船上的措施将要求更加严格。要求港方在港区进行有秩序的巡逻,建立专用的货物堆放场所,连续监督人员和货物进入此区域。呼吁相关各方加强合作,共同解决船舶偷渡问题。该措施中还包括偷渡者的遣返及其权利等内容。
二、国际立法进程
1957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国际海事组织IMO(当时称为国际海事协商组织IMCO)采用了一个有关处理偷渡案件的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Stowaways。由于当时偷渡问题并不是很突出,没有引起各成员国的重视,该公约在表决时未能通过,没有生效。近年来,随着船舶偷渡案件逐渐增加,以及船东在处理偷渡案件所面临的种种困难,人们普遍意识到,迫切需要一个国际性的协议,分清偷渡案件所牵涉到的船长、船东、船旗国、偷渡者国籍国或其潜在的国籍国(因为偷渡者的国籍通常不易鉴定)、载有偷渡者船舶的下一挂靠港港口国等各当事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使偷渡案件得到顺利解决。在此背景下,IMO于1997年11月27日颁布了A.871(20)号决议《关于分配责任以寻求成功解决偷渡案件的指南》该指南指出了在预防及处理偷渡案件基本原则,明确了各当事方的责任和义务。在1998年,国际海事组织便利运输委员会发出FAL.2/Cir.50号函件,并于1999年发出了针对此函件的修正函FAL.2/Cir.50.Rev1,邀请IMO成员国及其它国际组织提供有关船舶偷渡情况的信息给IMO总秘书处。从此以后,IMO每季度定期通报一次船舶偷渡案件统计报告。2000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下属的便利运输委员会在其28次会议上通过了在2002年1月将处理偷渡案件的措施和建议纳入《国际海上便利运输公约》的议案,该修正案将于今年5月1日生效。该修正案旨在加强各当事的对话与合作,共同解决船舶偷渡问题,它反映了国际海事组织第A.871(20)号决议处理偷渡案件基本原则和立场。
三、船舶应变措施
1、 预防措施
由于处理偷渡案件牵涉到当事方各国的法律法规,对偷渡者的身份鉴定尤为困难,处理偷渡案件耗资巨大。作为船舶方,往往处于一个被动的位置,首先要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当船舶在偷渡案件高发港口,船长要保密下一挂靠港的消息。船舶在港期间,所有不用的通往各舱室的道门要求上锁或者派人看守,特别留心机舱出入口,因为机舱结构复杂、紧凑,不易于搜寻。由岸到船的通道数量要尽可能的少,上船通道和船舶向海方向要采取足够的防卫措施,保持足够的甲板巡逻。建立访客登记制度,指派船员24小时在舷梯口当值,点算所有登船、离船人员。装卸货之前,要问清装卸公司会有多少工人开工,规定工人只可经舷梯到达该船。要考虑如何易于识别许可上船工作的工人(要求穿统一的背心或带臂章)。看守人员应提高警惕,留意在低潮时从码头或乘小艇攀爬首尾系泊缆或锚链而登船的人,尤其在夜间。特别指示看守员,只允许确须在船上办事的人登船,像装卸工人,政府官员等,其它服务或货品推销等闲杂人员一律不得登船。晚上,船舷两边要保持足够的照明。开航前搜遍全船,尤其要留意黑暗和以为不大可能有人躲藏的地方(如污水井,通风筒等),包括明显锁着的地方。这一环节极为重要,在平时,船舶应结合自身船舶的特点,制订一个周密、详细的反偷渡搜查计划,各检查区域包干到人。在划分责任区的时候要注意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例如救生艇由三副负责,医生房由二副负责等,因为他们对该场所很熟悉),不留任何死角。制订搜查路线时,要考虑到已上船的偷渡者可能流窜,以至于在搜查时漏网。在搜查时,可以分组同时进行,最后到一个点汇合。对于在偷渡案件高发港口加载集装箱,要寻求当地移民局的合作,其经验可能很宝贵,对有异常的集装箱,在征得码头经营人的同意后,考虑采用二氧化碳探测器、热力探测器、嗅探犬、心跳探测器等手段进行探测。事后把所有反偷渡措施记入航海日志。
2、开航发现偷渡者后的应变措施
发现偷渡者的船只,首先要做的便是让他们在下一个停靠港离船登岸。因此,船长须立刻通知公司、保赔协会或协会联络人,以便国际出入境手续得以尽早办妥。若当时情况许可,船长应立即搜查发现偷渡者的地方及其衣物,看是否藏有有关文件,设法与偷渡者沟通,尽可能地把偷渡者的登船港、所持的证件、姓名、出生日期及地点、地址及其国籍等资料通知公司、保赔协会,下一个停靠港的代理人。给偷渡者拍照并用最快的通讯手段(电子邮件,图文传真)传给下一个停靠港的代理人或保赔协会联络人,以便加快申办旅行证件,节省办理所需手续的时间。船长须时刻记住,偷渡者提供的往往是虚假资料,以期拖延时间,迟些离船,船长若认为偷渡者并非讲实话,应如实有关方面报告。偷渡者在船期间,须时刻稳妥看管,防止逃逸或其它过急行为,尤其船舶靠港期间。偷渡者在船期间,船上任何人都不应安排其工作,更不能与他签署船员雇佣合同,不得虐待偷渡者,提供偷渡者必要的健康安全保障,包括向其提供足够的食品、衣物、住宿条件,基本的医疗卫生措施,救生器具,传授其海上的求生技能,以免产生非法雇佣劳工和侵犯人权的嫌疑。
四、结束语
船舶偷渡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际海上便利运输公约》有关处理偷渡案件措施和建议的修正案的生效实施后,让我们在处理该问题时有依可循。然而,解决船舶偷渡问题最有效、最直接的图径就是船舶方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警惕,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不让偷渡者上船,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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